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8010号之一
原告:杭州大地维康医疗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544069124。
法定代表人:戴綦文。
委托代理人:潘磊平,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世清医疗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建国中路**电力嘉苑****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63942127P。
法定代表人:李佐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地维康医疗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世清医疗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大地维康医疗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294元,保全申请费4914元,合计11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双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莫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