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宿州市萧龙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2民初8909号 原告:宿州市萧龙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光彩美庐花园37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宿州市萧龙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宿州市萧龙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宿州市萧龙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萧龙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吴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