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某某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91民初353号 原告:***,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保定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第三人保定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