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91民初353号
原告:***,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保定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第三人保定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