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远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达州远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达州市嘉思睿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702执恢10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达州远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达州市嘉思睿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达州远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市嘉思睿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达州远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2)川1702民初254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达州市嘉思睿砼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达州市嘉思睿砼业有限公司下欠原告达州远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7万元,并定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12万元,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支付款项,原告达州远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对下余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达州远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845元,由被告达州市嘉思睿砼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申请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同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调查。本案查明被执行人达州市嘉思睿砼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被执行人达州市嘉思睿砼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本院依法于2023年11月17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4年11月16日届满。因实际冻结金额严重不足,本院未实际扣划,到位金额0元。 2.被执行人达州市嘉思睿砼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及房产信息。 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达州市嘉思睿砼业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无到位金额,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也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