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6316号
原告:重庆昆缆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朝阳路116号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56649526。
法定代表人:蒋淑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静轶,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远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金龙大道137号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67630599J。
法定代表人:王进,总经理。
被告:王进,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昆缆电线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远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王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昆缆电线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于开庭前对货款的支付达成了一致意见,不需要再通过诉讼予以解决。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重庆昆缆电线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昆缆电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昆缆电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曼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源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