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6民初1950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微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微山县住宅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镇城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706106093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微山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微山县住宅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丁 萌
书 记 员 李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