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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微山县住宅建筑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6民初45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山县住宅建筑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夏镇城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706106093Q。
法定代表人:林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涛,微山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付正军(付大成),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原告***与被告微山县住宅建筑公司、第三人付正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建忠
审 判 员  李书田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丁 萌
书 记 员  李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