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第十六工程分公司、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9民初6316号 原告: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鼎山段619号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24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第十六工程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89号(金宸大厦5层5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第十六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64元,由重庆市祥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