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通润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第十六工程分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9民初4986号之一 原告:北京通润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朗园C座3层03商业(丰收孵化器19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第十六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89号(金宸大厦5层5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2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3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北京通润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润公司)与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第十六工程分公司、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通润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通润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通润盛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5元,由北京通润盛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