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9民初6402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第十六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89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第十六工程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