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9民初6401号
原告:***,女,1959年1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第十六工程分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89号(金宸大厦5层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959596527。
负责人:***,经理。
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2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3058395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第十六工程分公司、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