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9民初1052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2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3058395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