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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某某、广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9937号 原告:佛山市某园艺场,经营场所佛山市三水区。 经营者: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佛山市某园艺场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以(2024)粤0104民诉前调23494号立案受理,后于2025年3月3日转立本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某园艺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1.92元、保全费1170.96元,由原告佛山市某园艺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