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财保22号
申请人:广州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52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24年6月4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保全申请书等邮寄本院。2024年6月18日,申请人广州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将补充材料邮寄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521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广州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