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847号
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