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29718W,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北二街26号之一二层217室。
法定代表人:***,总裁。
被执行人:三亚不夜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78712071W,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落笔洞路3号保利碧桂园悦府5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不夜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终241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一、被告三亚不夜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20805.92-8-元;二、被告三亚不夜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959558.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61247.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三亚不夜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172249.45元;四、被告三亚不夜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质保金利息(以172249.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琼0271执105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