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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宝应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1084行初148号 原告***,性别××年××月××日生,××族,宝应县人。 被告宝应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住所地在宝应县苏中中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飞跃道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城南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宝应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