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1084行初148号
原告***,性别××年××月××日生,××族,宝应县人。
被告宝应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住所地在宝应县苏中中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飞跃道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城南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宝应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