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东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立东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5150号 原告湖北立东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206号金典大厦2**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554402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7047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大庄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4C330J。 法定代表人:王当,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立东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立东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立东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立东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梦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