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柯林速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柯林速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5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胡学本,男,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
委托执行代理人:胡继明,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柯林速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柏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MA37YG0H7Y。
住所地:乐安县。
胡学本与江西柯林速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学本依据(2021)赣1025民特38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3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学本与被执行人江西柯林速筑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胡学本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尤武宗
审 判 员 王乐荣
审 判 员 李亚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 琪
书 记 员 何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