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赢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济南城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17民初261号 原告:济南赢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颜庄街道疃里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7MA3PX7E709。 负责人:***,经理。 被告:济南城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西大街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1695600382。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田某,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济南赢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与被告济南城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某***、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济南赢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赢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赢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计5005元,申请费3770元,由原告济南赢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