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济南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4民初8245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济南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济南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追加***、济南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于2024年8月6日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