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4民初8245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济南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济南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追加***、济南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于2024年8月6日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