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21民初7053号
原告南通联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通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7051539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成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联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成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联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联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52元,减半收取5526元,由南通联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