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115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执行人贵州成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贵州成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观劳人仲裁字第11-1号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贵州成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现已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撤销(2018)观劳人仲裁字第11-1号裁决,申请人**荣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黔0115执字第559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唐 云
审判员 闻 云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