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2财保46号
申请人:贵州成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017374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工业园区7号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DNFR75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成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9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202052010000000119)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成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二百九十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