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成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成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黔2702执271号 贵州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贵州成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2020)黔270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及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民终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贵州成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18.66万元及相应利息; 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17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05元; 承担本案执行费约14266元(以实际到位金额计算执行费)。 ……………………………………… 特此通知。 附:(2021)黔2702执271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