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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艺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湖南国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2民初10205号 原告湖南省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634元,减半收取1817元,由原告湖南省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闫 静 人民陪审员 陈 芳 人民陪审员 佘 鸥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江 虹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