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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东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623民初555号 原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技术公 司)与被告东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某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2022)闽0623民初1530号民事裁定,移送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予以立案,立案后于2023年3月24日请示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闽06民辖7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技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嘉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嘉某某公司向某某技术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80368元及违约金(以80368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自2020年12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4日为30539.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万嘉某某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某某技术公司变更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万嘉某某公司向某某技术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80368元及违约金(以80368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8日,某某技术公司[原名为漳州市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现经工商变更登记为“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万嘉某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万嘉某某公司委托某某技术公司就东山岛××温泉度假村(原××花园2号地块)住宅地块2-2B区1#、2#楼、变配电室及地下室桩基检测工程项目进行地基基础检测专项技术服务。根据合同约定,万嘉某某公司应在收到检测报告后20天内支付剩余款项。万嘉某某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报酬,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付报酬的5‰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某技术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并向万嘉某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某某技术公司多次催讨剩余技术服务费,万嘉某某公司一直未予以支付,之于全部技术服务费213715元,尚欠某某技术公司80368元。此外,由于未能依约支付技术服务费,万嘉某某公司还需向某某技术公司支付违约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某技术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某某技术公司诉求。 万嘉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某某技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技术服务合同》、检测报告、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律师函及快递寄件人存单、邮政速递物流查询单予以证明。万嘉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在卷佐证。万嘉某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8日,作为乙方的某某技术公司(原名称为漳州市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变更)与作为甲方的万嘉某某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作了如下主要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就东山岛××温泉度假村(原××花园2号地块)住宅地块2-2B区1#、2#楼、变配电室及地下室桩基检测工程项目进行地基基础检测的专项技术服务。2、检测总额222245元(含税金),检测数量按实结算,乙方应在36天内完成检测。3、在检测完成出具临时检测报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0%即133347元;在检测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该检测内容的正式检测报告一式一份,并在收到检测报告后20天内支付剩余款项,乙方收到款项后3天内向甲方提供一式叁份的正式报告(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提供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如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委托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报酬,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报酬的5‰逾期违约金。5、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仲裁。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某技术公司对东山岛××温泉度假村(原××花园2号地块)住宅地块2-2B区1#、2#楼、变配电室及地下室桩基检测工程项目进行地基基础检测,并于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于2020年6月1日开具两张合计金额为133347元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2月4日开具金额为80368元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项目检测完,双方根据实际检测的数量进行结算,结算技术服务费总价为213715元,万嘉某某公司已支付技术服务费133347元,尚余80368元未支付。某某技术公司自述其于2020年12月底前就将正式检测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交付给万嘉某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本院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予以立案,后经请示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指定本案由本案审理,故本案案由应更改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技术公司与万嘉某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某某技术公司已依约完成涉案项目的检测并提交了相应的检测报告及发票,万嘉某某公司依约应支付技术服务费213715元,其至今尚余80368元技术服务费未支付,应承担继续支付服务费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涉案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万嘉某某公司在收到正式检测报告后20天内支付余款(付款前某某技术公司需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某技术公司虽未提供证据证明正式检测报告及发票的交付时间,但结合正式检测报告的出具时间(最后一份出具时间2020年6月16日)、发票的开具时间(最后一张开具时间2020年12月4日),某某技术公司关于其工作人员于2020年12月底将检测报告及发票交付给万嘉某某公司的陈述,符合常理,予以采纳,万嘉某某公司依约应于2021年1月20日前支付技术服务费余款80368元。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涉案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应按日5‰支付逾期违约金,某某技术公司自愿将违约金的标准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结合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双方的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虑违约金制度的补偿功能和惩罚功能,及万嘉某某公司逾期付款给某某技术公司主要造成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事实,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综上所述,某某技术公司诉请万嘉某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8036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诉请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12月31日起诉算违约金,应调整为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万嘉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条、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80368元,并支付以8036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8.10元,由东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本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