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726号
原告:上海亚安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茂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颖,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男。
上海亚安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上海亚安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亚安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上海亚安保安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孟纯
书 记 员 魏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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