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奥龙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北京天罡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吉奥龙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876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天罡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村委会西50米。
法定代表人:韩德刚,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吉奥龙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下殷庄村南津围公路24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高玉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生,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吉奥龙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罡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8404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8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北京天罡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8404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对申请人名下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北路支行的开户账号6311××××474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裕龙支行的开户账号1105××××0526_1、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梨园支行的开户账号0719××××2420采取申请金额为884048元的冻结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申请解除对民生银行和建设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提供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梨园支行的开户账号0719××××2420的银行流水,以及该银行出具的对该账户已由本院冻结884048元的书面材料。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天罡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北路支行的开户账号6311××××474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裕龙支行的开户账号1105××××0526_1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蕊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白云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