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执保430号
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B1TEM0E,住所地博野县大齐村。
法定代表人:冉永水,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9P9292E,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南小王乡东王各庄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刘彦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三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461137227,,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院**楼**西侧(东铁匠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邢永仁,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吉奥龙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3006737927,住,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下殷庄村南津围公路24公里处/div>
法定代表人:高玉明,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住,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北京三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吉奥龙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10.0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控制被执行人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北京三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吉奥龙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泽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岳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