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奥龙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天津吉奥龙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北京天罡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13执397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吉奥龙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下殷庄村南津围公路24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高玉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天罡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村委会西50米,现经营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赵家峪村西老兵农场北门天罡星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德刚,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吉奥龙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天罡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货款884,04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2,022.37元(以884,04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即年利率为5.0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迟延履行利息464.12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925.39元。以上共计为918,459.8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904,048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