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华福建筑构件制作有限公司

长春市华福建筑构件制作有限公司与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2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华福建筑构件制作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468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