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旺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慧谷A3号楼2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男,1978年8月5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江苏旺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昌科技)因与被上诉人邵某某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0891民初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旺昌科技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不在淮安市范围内,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邵某某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5月—2022年7月期间,被上诉人邵某某在上诉人旺昌科技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后因加班费、补助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所涉劳务行为均发生在淮安市境内,劳动合同履行地明确,故一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外,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