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3民初2812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镇永娟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