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3民初2812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镇永娟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