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380某某与某某、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3380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9元,减半收取计7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徐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