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5564号
原告:***,女,194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3377806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18496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