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5564号 原告:***,女,194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3377806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18496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