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71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金融中心5栋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3377806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涂珑珺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