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普蓝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志恒达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某某多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791民初1698号 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5648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志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80265923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多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爱格豪路19号中国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研发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UR2JC8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恒泰科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超前路23号院B区1层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5830527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菏泽烟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540640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养随,该公司法规科科长。 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公司)与被告北京志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恒达公司)、苏州**多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公司)、北京恒泰科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科创公司)、山东菏泽烟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烟草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族激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志恒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泰科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菏泽烟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养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族激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1、被告2、被告3存在串通投标行为;2.确认“山东菏泽烟草有限公司冷光源激光打码机采购项目”标段一的中标无效;3.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4.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菏泽烟草公司委托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山东菏泽烟草有限公司冷光源激光打码机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被告1,被告2和被告3一起参与围标,采用一家报价最低,一家报价最高原则控制平均价。同时,被告1,被告2和被告3存在关联关系,被告2的法定代表人***、被告3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被告1的员工,这明显不符合第六条第4项和第9.2条规定。另外,被告2和被告3的经营范围没有激光设备的生产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六条第一项的要求。被告2现有员工9人,被告3注册资本仅100万元,现有员工1人,这明显不符合第六条第2项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志恒达公司辩称,我公司参与菏泽烟草公司的招标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恒泰科创公司辩称,1、不同意原告的诉请;2、我单位依法合规参加了“山东菏泽烟草有限公司冷光源激光打码机采购项目”标段一的投标行为,我单位作为7家投标公司中的一员参加投标,不存在串标行为;3、我单位是小微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经营激光产品的资质,经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审查我单位投标行为有效合规。 菏泽烟草公司辩称,原告诉我公司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我公司依法委托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进行全权代理招标事项,我司在此次招标中并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任何违反招标投标法及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2、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在本案中我司委托的招标公司进行招标,我司并没有参与更不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并没有法律依据。 **多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菏泽烟草公司委托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就“山东菏泽烟草有限公司冷光源激光打码机采购项目”进行招标,包括大族激光公司、志恒达公司、恒泰科创公司、**多公司在内的七家公司通过资格审查,参与了这次招标、投标。2019年6月21日,本次评标委员会对标段一:冷光源激光打码机评出候选单位名次:志恒达公司为第一名,**多公司为第二名,并建议招标单位按照名次顺序进行有关合同谈判签订工作。菏泽烟草公司确定志恒达公司中标,并进行了公示。诉讼中,大族激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多公司和恒泰科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志恒达公司的员工,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三被告存在关联关系和在本次招标、投标的过程中存在串通的行为。菏泽烟草公司在本次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未发现存在过错。 本院认为,**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大族激光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志恒达公司、恒泰科创公司、**多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和在本次招标、投标的过程中存在串通的行为,更未证明三被告之间存在串通的故意,菏泽烟草公司在本次招标、投标的过程中也未发现存在过错,大族激光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