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鼎城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广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鼎城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4民初5356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广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瑞香路3号之一(1栋二层自编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呼和浩特市鼎城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波士名人国际B座9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广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学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鼎城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鼎城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鼎城公司的异议申请。鼎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1民辖终9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告鼎城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将本诉与反诉合并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广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鼎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鼎城公司向广学公司支付货款170000元;2.鼎城公司向广学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2776.67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70000元为基数,每月按百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鼎城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1日,广学公司与鼎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包钢职业学院)机械系液压基础实训考核设备实训室改造建设项目;鼎城公司支付27万元从广学公司处采购一批教学设备,发货前付清货款。合同签署前,鼎城公司提出希望广学公司提前垫资备货。合同签署后,广学公司迅速响应准备发货,鼎城公司的代表***又提出付10万元先发货,剩余货款赊账几天。广学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鼎城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剩余货款17万元,广学公司多次催促未果。由于广学公司研发供应的货物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须由广学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安装、通电运行调试完成后才可交付使用,操作不当会造成货物零件损坏、产品质量无法保障、引发安全事故等。鼎城公司在未经广学公司委托授权情况下自行通电运行、组装调试货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广学公司无法负责,且广学公司已经无法负责货物的质保及售后服务等事项。***是鼎城公司的唯一股东,***与鼎城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应对鼎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支持广学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鼎城公司辩称,第一,关于付款方式的变更。《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已经口头协商变更对付款方式的约定。经双方口头协商确定,鼎城公司于发货前先向广学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对于尾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均未协商确定。2021年11月15日,由于广学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未通过最终用户包钢职业学院的验收,鼎城公司没有支付货物尾款的合同及法律义务。第二,广学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支付运费,鼎城公司代替广学公司垫付运费6200元,垫付装卸费800元,上述费用应由广学公司承担。第三,广学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安装、调试以及人员培训义务。鼎城公司接收货物后,多次要求广学公司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然而,广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及该公司技术人员“***”均向鼎城公司表明称无法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安装,并且以安装很简单为由,通过微信向鼎城公司发送视频及图片,让鼎城公司按照视频和图片自行安装。因此,广学公司诉称“鼎城公司在未经广学公司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通电运行、组装调试货物”,与事实不符。广学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安装调试以及人员培训义务系违约行为。第四,广学公司提供的货物数量不全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案涉设备安装调试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尤其是“液压基础实训考核设备”发生的质量问题最为严重,该设备是合同项下的核心设备。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设备到场10日内,甲乙双方及最终用户按照技术参数要求进行验收,非标产品不涉及相关标准。验收合同签署验收文件。”本案中,2021年11月15日,最终用户包钢职业学院以及该学院机械工程系向鼎城公司出具了不予验收的情况说明,明确指出设备存在的各项质量问题,并要求进行整改。鼎城公司多次要求广学公司解决问题,广学公司承诺派技术人员解决,但始终未履行,反而于2021年11月29日向鼎城公司发函要求支付货物尾款,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鼎城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广学公司回函,明确告知其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广学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至此之后,广学公司不再回应鼎城公司的任何信息,并且拒绝鼎城公司提出的维修设备等合理要求,只是简单回应称其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另说明,因广学公司承诺负责安装调试,鼎城公司按照广学公司的要求签收了货物,但鼎城公司开箱后发现合同约定的“电工岛控制屏”广学公司未实际发货,“液压基础实训考核设备”配件大量缺失。鼎城公司再与广学公司联系时,广学公司已拒绝回应。第五,由于最终用户包钢职业学院要求对设备进行维修整改,而广学公司又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鼎城公司为了保证与包钢职业学院之间合同的履行,以及为防止因广学公司违约导致更大损失,不得不按照包钢职业学院的整改要求,委托第三方采购配件以及提供技术服务来完成对广学公司设备的维修调试。经过近6个月的维修整改,直到2022年7月10日,鼎城公司完成整改要求后重新提交包钢职业学院再次验收,最终完成验收。 被告***辩称,本案《销售合同》由广学公司与鼎城公司签订,鼎城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义务。***与鼎城公司之间财产独立,并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广学公司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鼎城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广学公司赔偿鼎城公司维修调试设备损失143944元;2.广学公司返还鼎城公司垫付的设备运输费用7000元;3.反诉诉讼费用由广学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广学公司负责设备的运费、安装和工程费用,但广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广学公司将设备运送到包钢职业学院,由于是货到付款,鼎城公司代广学公司垫付运输费用7000元。另外,广学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安装调试,反而要求鼎城公司按照其提供的安装视频自行安装。合同设备试运行后,鼎城公司发现广学公司供货的4套液压基础实训考核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完全无法满足并适应包钢职业学院机械系液压基础实训考核设备实训室改造建设项目要求,导致包钢职业学院拒绝验收。此后,鼎城公司多次与广学公司就设备维修整改进行沟通协商,广学公司均不予理会并拒绝处理。因广学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鼎城公司为保证合同设备正常运行,不影响包钢职业学院正常教学使用,委托第三方技术人员对上述设备进行维修调试整改并采购所需配件,直至2022年7月10日完成维修整改调试,并通过包钢职业学院验收。综上,广学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安装调试义务,其行为导致鼎城公司为修理相关设备投入大量资金及人力,广学公司的行为给鼎城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请求支持鼎城公司的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广学公司辩称,请求驳回鼎城公司的反诉请求。一、本案违约方为鼎城公司,广学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鼎城公司应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货款的50%,发货前支付合同剩余货款的50%,即在广学公司发货前,鼎城公司应全额支付合同约定货款共计27万元。合同签订后,鼎城公司仅于2021年10月9日支付10万元。广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21年10月14日供应了全部货物。合同履行期间,广学公司多次向鼎城公司催要预付款及进度款,但鼎城公司至今仍未按约定付款,鼎城公司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鼎城公司从给付预付款开始一直处于违约当中,广学公司有权拒绝其交付货物的请求,故即便广学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亦不构成违约。况且广学公司在鼎城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的前提下,仍然向鼎城公司供应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故对鼎城公司要求广学公司继续提供安装、调试服务的请求,广学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提供安装、调试服务,且并不构成违约。二、鼎城公司主张广学公司生产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进而导致包钢职业学院不予验收,及要求广学公司赔偿维修调试设备损失及设备运输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案涉《销售合同》约定的液压基础实训考核设备系由广学公司研发、生产,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按照合同约定,须由广学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通电运行调试完成后才可交付使用,操作不当会造成机器设备零件损坏、产品质量无法保障,甚至引发安全事故等。广学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在鼎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的情况下,仍将供应机器设备,充分证实,一方面,广学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的案涉机器设备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外观等一致,已履行交付货物义务;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依据合同第四条约定,“设备到现场后10日内,甲乙方双方及最终用户按照技术参数要求进行验收”,但鼎城公司需在广学公司发货前支付完全额货款。案涉设备交付后,虽经广学公司多次催促付款,鼎城公司至今仍未支付货款,广学公司有权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即广学公司未对案涉设备进行安装、调试、验收存在合理事由,且安装调试为卖方的附随义务,而鼎城公司未履行付款的主要义务,广学公司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10月11日,鼎城公司作为甲方(购买方),广学公司作为乙方(销售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包钢职业学院机械系液压基础实训考核设备实训室改造建设项目。一、货物内容:电子岛控制屏(12套)、绝缘垫(4套)、设备供电系统修复(1套)、电工岛控制屏(12套)、网孔板拉手(24套)、网孔板固定件(24套)、绝缘垫(4套)、液压基础实训考核设备(4台)、安装布线(1项)、钢制电脑桌(4台);金额合计27万元;合同总额包括乙方含税、运费、安装、工程费用等。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支付合同货款的50%,发货前支付合同剩余货款的50%。三、供货时间:收到预付款之日后30天内发货。四、验收标准:设备到现场10日内,甲乙双方及最终用户按照技术参数(见附件)要求进行验收,非标产品不涉及相关标准,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文件。五、收货地址为包钢职业学院……七、售后条款:1.乙方负责安装调试及人员培训;2.乙方提供1年免费质保期,质保期内,乙方负责产品的免费保修(易损件除外),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误操作及人为原因造成的问题,乙方负责维修及更换,收取成本费。八、违约责任:……2.如乙方货物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须自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全部免费更换至验收合格,如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做相应赔偿;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服务,到期拒付货物/服务款项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货物/服务,并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5%的违约金……十一、合同履行所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向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附件1为合同约定各项设备的基数参数。 2021年10月9日,鼎城公司向广学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余款17万元至今未付。 2021年10月11日,广学公司向合同约定的包钢职业学院地址发送案涉货物。2021年10月13日,鼎城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广学公司人员***沟通运费支付问题,***表示对于运费问题,到时款项到账之后走私账到***账上,到时抵消就好。 2021年10月14日,鼎城公司指定经办人***在货物清单上签名确认收到案涉货物。该货物清单显示的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均与《销售合同》约定的一致。该货物情况各单位落款处上方明确载明:以上货品请核对数量;如有质量问题,请在收货后3天内通知本公司,逾期恕不负责。 2021年10月14日,鼎城公司***通过微信与广学公司***联系,要求广学公司派人协助安装设备,***表示派不出人手,广学公司让技术人员明天与***沟通。 2021年11月23日,广学公司业务员向鼎城公司***催收支付剩余货款,***要求广学公司先开具10万元发票,广学公司业务员告知“收到全款才开票呢”。 2021年11月29日,广学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向***发送《告知函》,内容为:合同签署前,鼎城公司提出项目终端客户包钢职业学院催货太急,希望广学公司提前垫资备货。合同签署后,广学公司迅速响应合同准备发货,鼎城公司代表***又提出付10万元先发货,剩余货款赊账几天。广学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供应了合同全部货物。广学公司研发生产供应的货物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须由广学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安装、通电运行调试完成后才可交付使用。未经广学公司委托授权不得自行通电运行或组装调试,操作不当会造成货物零件损坏、产品质量无法保障、引发安全质量事故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广学公司概不负责。根据合同约定,发货前付清货款,至今广学公司仍未收到鼎城公司剩余17万元货款,鼎城公司已经严重违约,请于12月1日前付清17万元货款,否则广学公司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广学公司品牌影响及名誉损失,广学公司将与包钢职业学院联系致函。 2021年11月30日,鼎城公司向广学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表示因广学公司提供的4套液压基础实训考核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完全无法满足并适应包钢职业学院机械系液压基础实训考核设备实训室改造建设项目要求,出现问题情况包括:配件存在严重漏油问题、液压实训设备质量问题、电子技术工作岛交流调压器无法调低等。鼎城公司通知:由于广学公司供货设备出现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验收不合格,鼎城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广学公司派维修人员解决,但广学公司均拒绝履行……鼎城公司为减少损失扩大,现正式通知广学公司,解除《销售合同》。 鼎城公司主张因广学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包钢职业学院在2021年11月15日对设备不予验收,并提出整改要求。鼎城公司提供包钢职业学院于2021年11月15日出具的包钢职业学院机械系液压实训室改造项目《验收情况说明》拟证明其主张。该情况说明载明不予验收的原因包括漏油严重、桌面固定液压出口处设计不合格、设备工具柜设计太小等问题,整改意见为更换部分液压件、整改液压系统出口处设计与漏油问题等。包钢职业学院并在《验收情况说明》备注写明:自2021年9月设备落地到实训以来,一直在跟进,对元件、设备进行调试、改造、更换,以上问题确实存在过……。 鼎城公司针对其主张的维修调试设备损失143944元,提供以下证明予以证明:1.《技术服务合同》、付款函、付款凭证,拟证明鼎城公司委托案外人对设备记性维修调试以及更换配件,支出24800元的事实。该《技术服务合同》显示签约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2.《购销合同》三份(第一二份合同显示签订时间分别为2022年7月4日、2022年7月14日,第三份合同未显示签约时间)及付款凭证,拟证明鼎城公司委托案外人维修调试设备及更换配件,支出22552元的事实。该《购销合同》约定的购销货品包括手动阀、快速接头、对丝等。3.《加工合同》二份(显示签约时间2022年4月10日及2022年6月29日)及付款凭证,拟证明鼎城公司委托案外人维修调试及更换配件,支出30800元的事实。合同载明加工标的为油路块。4.《销售合同》一份,显示签约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交易产品为台式机电脑2台价格8840元。5.《实训设备项目合同书》、付款凭证,合同载明项目为机械装调车床模型,交货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6.《售后维修合同》及付款凭证,合同约定案外人安排一名技术人员上门为鼎城公司提供SX-JD01、SX-JD02、SX-813B、SX-JD04四款设备进行维修调试,有效期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广学公司对鼎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上述证据中部分合同的签订时间在案涉《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之前,在案涉《销售合同》尚未签订的情况下,鼎城公司却已与案外人签订设备维修、更换合同,与常理不符;鼎城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为鼎城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约定,不能证明广学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相关合同与本案所约定的交易货物有关。 关于设备运输费用7000元。鼎城公司提供运费付款凭证、卸货搬运费凭证等证据证明其支付运费6200元及卸货、搬运费800元的事实。庭审中,广学公司表示,如鼎城公司支付货款,广学公司同意在货款中扣除运费。 鼎城公司提供包钢职业学院于2022年7月10日出具实训室改造项目验收证明,拟证明经鼎城公司整改之后,包钢职业学院通过项目验收。该验收证明载明:第二次验收结论:准予验收。已完成整改汇总:更换部分液压件及密封圈、更换部分快速接头,已基本不渗油;增加油盘4个;按协商为补偿老师因阀块重工作量加重已增加4台微型车床及2台台式电脑等。该验收证明同样备注:自2021年9月设备落地到实训室以来,一直在跟进,对元件、设备进行调试、改造、更换,以上问题确实存在过……。 广学公司认为鼎城公司向广学公司采购的货物仅为鼎城公司向包钢职业学院供应货物中的一部分,包钢职业学院上述验收证明中所列举的更换部件数量及增加设备数量,与案涉《销售合同》所列举的商品名称、数量均存在明显差异,广学公司对上述验收证明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另查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鼎城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5日,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 诉讼中,***提供鼎城公司2017年至2022年度审计报告拟证明鼎城公司与***之间财产独立,鼎城公司与***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形;虽然鼎城公司登记为一名股东,但实际共有***、***、***三名股东。 诉讼中,广学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鼎城公司、***价值17万元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并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广学公司与鼎城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广学公司已按约定向鼎城公司交付案涉货物,鼎城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相应货款。根据合同约定,鼎城公司应在广学公司发货前支付全部货款,广学公司已于2021年10月14日将货物交付给鼎城公司,故广学公司要求鼎城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7万元,合理合法。合同约定广学公司应承担货物运输费用、安装、工程费用等义务,广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上述义务,故对广学公司要求鼎城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是鼎城公司的唯一股东,但***提供的审计报告已初步证明***财产与鼎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广学公司对此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其主张***对鼎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鼎城公司所主张的维修调试设备损失143944元。本院认为,首先,广学公司交付货物的货物清单明确提醒收货人核对货品数量及反映质量问题,鼎城公司签收货物清单时对货物数量并未提出异议,之后也未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质量问题提议异议。在2021年11月23日广学公司业务员向鼎城公司***催收剩余货款时,***只要求广学公司先开具10万元发票。期间鼎城公司并未以货物质量问题对广学公司的付款请求提出过抗辩。如果根据鼎城公司所述包钢职业学院在当时已向其反映设备质量问题,鼎城公司在广学公司主张付款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主张权利。但直至2021年11月29日广学公司发出《告知函》催收剩余货款后,鼎城公司才以通知书形式告知因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其次,根据《销售合同》约定,鼎城公司应在广学公司发货前支付完毕全部货款。现有证明未能证明双方已对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约定。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甲方(鼎城公司)……到期拒付货物/服务款项的,乙方(广学公司)有权拒绝提供货物/服务”,因此,在鼎城公司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广学公司未提供安装等售后服务存在合理事由。如鼎城公司当时认为广学公司未履行安装义务,应就安装问题向广学公司主张权利。现鼎城公司在未付清款项的情况下自行安装设备并要求广学公司赔偿设备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缺乏依据。再次,鼎城公司提供的其与案外人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在案涉《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之前,此时广学公司的设备尚未交付给鼎城公司,鼎城公司就已与案外人约定维修���试及更换配件,不符常理。同理,鼎城公司提供的包钢职业学院出具《验收情况说明》、验收证明均载明所存在的问题为“自2021年9月设备落地到实训室以来……”,该时间亦在广学公司交付货物之前。显然,鼎城公司支出的维修调试、更换配件及包钢职业学院所指的存在问题并不一定涉及广学公司所提供的案涉设备。另外,鼎城公司所提供的其他证据也无法证明鼎城公司所支出的款项均因与案涉设备有关,相关款项的支出也从未告知广学公司或获得广学公司的追认。因此,鼎城公司要求广学公司赔偿损失赔偿143944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设备运输费用7000元。鼎城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垫付设备运费6200元及卸货、搬运费800元的事实,广学公司也表示同意在货款中扣除运输费用,故对鼎城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呼和浩特市鼎城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广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广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呼和浩特市鼎城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备运输费用7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广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呼和浩特市鼎城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75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广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1元,被告(反诉原告)呼和浩特市鼎城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95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呼和浩特市鼎城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1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呼和浩特市鼎城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65元,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广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