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2912号
原告:广州广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瑞香路3号之一(1栋二层自编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401293022。
法定代表人:王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呼和浩特市鼎城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波士名人国际B座9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683404791K。
法定代表人:李沛瑾。
原告广州广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鼎城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广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广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 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骆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