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民终9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一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宁波一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浙029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