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特478号
申请人: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德瀛华府小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0436034Y。
法定代表人:楚存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雄,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云,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2587K。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雄飞,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春云,女,系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18日经昆明市五华区民事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前向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5774.4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经昆明市五华区民事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五民涉调字第475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策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毕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