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02执2394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6043603-4。
住所:昆明市新迎小区东区新一幢2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楚存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云,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0976895-7。
住所:昆明市东风西路11号顺城写字楼B幢15楼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云AA5E73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18C19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1088A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但均未找到上述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675978.53元、未受偿人民币675978.53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姜靖峰
执 行 员  邢仕林
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戚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