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9698号
原告: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德瀛华府小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0436034Y。
法定代表人:楚存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雄,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云,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庭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25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2587K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雄飞,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春云,女,系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策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毕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