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03执字第1278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迎小区东区新*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楚存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西桥。
法定代表人:谢存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陆良龙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8600元;被执行人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元由被执行人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03执127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立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