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12执1964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6043603-4。
住所地:昆明市新迎小区东区新一幢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楚存明。
被执行人:云南中瑞汇鑫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9458583-4。
住所地:昆明市广福路陆家社区云南红星广场商业区8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沈苹珍。
申请执行人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中瑞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451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中瑞汇鑫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丽玲
人民陪审员 尹 宏
人民陪审员 王 苹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峰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