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2696号
原告: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0436034Y。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德瀛华府小区****第****。
法定代表人:楚存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云、赵雄,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200E。
住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虹山西路**v>
法定代表人:顾永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机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受理后,原告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撤诉的方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1元,减半收取3200.5元由原告昆明瑞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 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智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