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华园艺有限公司

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华园艺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6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84号附12-13号金科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9866001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天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1幢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4KJY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天华园艺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5民初27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