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丰新材有限公司

日丰新材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15338号 申请执行人:日丰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日丰路**F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90062972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凤凰村三东大道自编**之8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TT4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日丰新材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应向日丰新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358.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两段计算: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5月4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634.04元;从2020年5月5日起以102358.3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20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日丰新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744元。 二、财产调查处置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990.67元,该款在扣缴执行费1744元后,余款44246.67元已退付申请人日丰新材有限公司。此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三、限制、处罚情况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153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蓝 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