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丰新材有限公司

日丰新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210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丰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繁业大道16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90062972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 被执行人:***,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金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红水河大道71号(***北路《富临滨江》D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MA5KAY3L24。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日丰新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金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粤0604民初2092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701692.42元,执行费941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查控系统、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冻结、查封了***、***名下财产(详见附表),除此之外,未发现和查封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604执210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 书记员  *** 财产控制情况表 序号 财产名称 控制措施 控制起始日期 控制结束日期 处置情况 1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龙江支行账户(***)6223221603548983 冻结 2021/10/21 2022/10/21 余额太少,未扣划 2 交通银行柳州高新科技支行账号(***)6222600520005089813 冻结 2021/10/22 2022/10/22 余额太少,未扣划 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来宾市长梅路支行(***)6217996100022903734 冻结 2021/10/22 2022/10/22 余额太少,未扣划 4 财付通支付账号(***)085e9858eda4449a3329dcf55@wx.tenpay.com 冻结 2022/4/8 2023/4/8 余额太少,未扣划 备注:申请执行人如需对上述财产进行续查封、冻结的,应于控制结束日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